解析:
中小车型,包含总重量为两吨(不含)以下之货车与座位数在二十座(不含)以内之客车,其通行费用设定为每公里0.45元人民币。
对于中等车型,包括总重量介于两吨至七吨(不含)之间之货车,以及座位数位于二十一座(含)以上至五十座(含)之间的客车,其通行费用则定为每公里0.90元人民币。
而大型车,包括总重量高于七吨(含)以上至二十吨(含)之间的货车,以及座位数在五十一座(含)以上或设有卧铺的客车,其通行费用被划分为每公里1.462元人民币。
至于特大车型,包括总重量超过二十吨之货车或集装箱运输车辆,其通行费用则调整为每公里2.138元人民币。
在制定这些通行费用时,主要考虑了多方面因素:
如工程整体投资规模及其投资构成概况、专业化部门对相关公路长期及中期交通流量的精确预估数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司机行驶高速公路所产生的收益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此的承受压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年。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