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按份共有者而言,若欲进行其所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转让行为,必须尽速向其他共有人披露相应转让条款。
而其他各共有人则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倘若有两名及以上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须先通过协商方式确认各自的购股比例,如协商无果,再依照转让当时各自所占有的共有财产份额之比例来行使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