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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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

注意事项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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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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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对此注意三点:
①仅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最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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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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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准备购买一房屋,所以对于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实务中,承租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及举证角度如下:
  
一、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所花费的寻找合适租赁点的费用损失。但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更换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承租人的无法继续租赁,只有在客观上新房屋所有权人未与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双方就新租赁意向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承租人而言,举证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角度:
  
1、向新房屋所有权人发出的限期续租意向书(得到确认);
  
2、寻租新房屋的中介费用发票;
  
3、其他寻租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票据。
  
二、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主要指因雇请搬家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费用证据主要指费用发票及相关的费用票据。
  
三、涉案房屋相关费用
  涉案房屋相关费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购买房屋过程中所花费的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有人任务承租人另行购买的房屋所花费的相关费用不再赔偿之列,因为即便承租人购买替代性房屋,仍然会产生交易成本。(《试析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作者陆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期)
  笔者认为提出此观点的人可能不了解房屋交易的业务实践。对于已经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且存在一定的业务联系的房屋交易而言,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交易成本是极低的。例如,承租人不需要另行支付中介费用就可以直接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洽谈并根据公开价格获得交易机会。因此此种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要远远低于承租人另行购买房屋的交易成本。
  另外一层主要指的是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实务中可以承租人所替代购买的房屋本身的现时再转让价值与涉案房屋之间的现时再转让价值之差。
  
四、其他费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其他费用应当根据案件实务情况而定,例如承租人为调查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花费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再转让价值而花费的鉴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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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拒绝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 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 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 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 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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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要看具体的情况。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那么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若是承租人擅自转租给他人的,此时出租人并不认可转租行为,那么次承租人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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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我于去年十月租用农业银行收贷款的房屋一处(租赁期为一年)。银行于今年三月将楼房交于辽宁省长城公司(负责管理陈年收贷款管理的部门),今年六月中旬长城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并于六月二十五日拍卖成交。以上事情我并不知道,也没有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只是在昨天新房主告诉我才知道。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购买这房屋么他们这样做合法么各方有什么法律依据,报纸公告是否视为通知到我答复:你好,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你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是有效合同,因租期尚未满,你还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出租人有通知的义务,你也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现出租人只是在出卖前刊登拍卖公告,该公告并非是针对告知你而言的,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所以,该公告不能认为是出租人履行了其在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因此,出租人的行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你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角度,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
律师你好,我哥哥最近跟别人有房屋租赁的问题,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下房屋租赁的优先购买权纠纷问题。
[律师回复]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有上述相关的规定,但规定仍过于笼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包括住宅租赁和商业用房租赁)已与现实生活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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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房屋承租人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将房屋售卖给自己的近亲属,那么此时承租人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当然,如果承租人也向购买租赁房,可以适当的抬高购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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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优先购买权是哪些,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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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6747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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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离婚时谁优先买房,房屋离婚后谁优先购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大家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大家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呢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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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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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额如何确定呢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出租人则应赔偿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升值损失的确定,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日、承租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被侵害之日等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变化等情况,还应综合考虑承租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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