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员工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而需要暂停职务以接受医疗治疗之时,依据其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将被提供长达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
(一)假如实际工作年限低于十年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话,那么将得到三个月的医疗假期;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五年者则可获得六个月的医疗假期;
(二)倘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十年但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仍未达到五年,那么他将享有六个月的医疗假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五年并且在十年以内的,可以获得九个月的医疗假期;如果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达到十年以上且在十五年以下的话,那么医疗假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但是不足二十年的,可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假期;到达二十年以上的,则可以得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
实际上,医疗假期的长短将由三种方式来决定:
首先,对于医疗期休养期为三个月的情况,我们将依照其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进行结算;
其次,对于医疗期休养期为六个月的情况,则按照其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进行计算;
再次,对于医疗期休养期为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以及二十四个月的情况,我们将依照其对应的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及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进行统计。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