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针对公司为员工调整岗位而引发的员工主观抵触现象,则需采取以下五个层次的处理策略。
首先,可通过书面形式的调动通知书对该员工传达信息,必要时采取合理办法引导员工签署此通知;若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接受调岗,但未签署通知,则可采取在公司内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留下照片证明已经进行了此项程序。
其次,当面临无法胜任当前岗位或者由于工作需求产生变动(如岗位撤销)之类的法定情形,应该在书面调动通知中将法定理由明确阐述清楚。
对于因工作实际所需进行调岗的情况,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运营状况、员工个人综合工作能力与表现,来决定是否进行岗位调动。
再者,若员工对于公司给出的调岗决定持反对意见,则应在通知中预先声明,要求员工必须承诺遵循公司的安排,立即前往新的岗位开始工作;如有任何异议,可以向公司提交相关申诉材料;但绝对禁止以缺勤、停工等方式来逃避自身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无论是在岗还是处于休假状态,只要尚未正式到岗,无论在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都应当被视为旷工行为。
最后,若员工拒不接受调岗决定,并拒绝赴新岗位就职,公司应先指派同部门同事或其直属上级对其进行充分劝说,以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岗位调动所带来的困扰。
对于经过两次书面警告后仍然没有具体常见新岗位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再次发送调动通知。
在确认员工仍坚决不听从公司安排的前提下,人力资源部门应从合法性及合理性两方面谨慎评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