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试用期同样需要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以选择不约定试用期亦可以设定试用期的期限,但是所约定的最长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之久。
也就是说,试用期应该被包含在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并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员工社会保险计划。
此外,试用期内,每位劳动者均享有自由的权利,可以随时决定终止这份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能在试用期内证实员工并不符合录用到职的前提条件,这家企业亦有权行使自主权解除这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的长度并不是由聘请方随意确定的,而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执行。
根据规定,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或者等于六个月,则试用期不能超过十五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落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试用期则不能超过三十天;若劳动合同期限大于或等于一年但不足两年,试用期则不得多于六十天。
同时,试用期应当涵盖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对于非全日制类型的劳动合同来说,法律明确禁止双方约定试用期条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