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成年满16岁时,若双方同意产生性关系,便可能触及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是被指控犯罪者对未成年少女拥有诸如监护、领养、照料、教诲、治疗等特定义务,与此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被定为刑事犯罪,罪行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则需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其次,如果与其互动对象年仅未满14周岁,不论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均构成为强奸罪行,且会接受从严处罚。
然而,倘若双方并无上述特殊正当关系,而相接触之对方年龄已经满了14周岁,则若彼此皆属自愿的话,即使有性关系也不得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