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江苏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若用人单位安排其员工在气温高于摄氏度35度的酷暑期间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活动,且未能采取切实有效之手段,将工作环境的温度降至33度以下的情况出现时,必须为其员工提供夏季高温津贴的福利待遇。
关于室内工作者的高温补贴问题,江苏省将其发放权限交由各大企业自行裁定决策。
每位员工每个月能够享受到该项福利,具体金额为200元人民币。
自6月份开始发放,连续4个月(即6月、7月、8月和9月)。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