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方拖欠款项拒不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若持有录音资料同样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只需保证该录音为合法所得且足以证实双方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即可。在缺乏借据这一关键性证据的情形下,债权人可通过提供证人证言、音频资料、手机短信、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以及付款收据等多种途径来充实自身的诉求依据。此时,债权人可尝试与借款方进行和解商谈,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形式明确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采取向对方发送书面催款函的方式,要求其签署确认书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