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接到警方传唤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针对那些无需面临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这种传唤的目的主要在于搜集案件的基础信息,而传唤亦仅仅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中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合法手段而已。唯有经过法庭裁决确认其存在犯罪事实后,方能被视为罪犯。按照“疑罪从无”的基本法理原则,在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被视为无罪。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对于在案发现场被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传唤,但在讯问笔录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记载。传唤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开展,以便于及时处理各类案件,同时,传唤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文书——即传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