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于每年度绩效考评中,持续两年被列为无法胜任现有职务之员工;
(二)在当前职位工作表现不佳且不愿接受其他岗位安排者;
(三)因所在机构规模调整、撤销并入或减少编制员额而需进行工作调动,但个人拒绝接受合理调配的情况;
(四)未履行公务员职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务员纪律,经过教育后仍无明显改善,不适宜继续留在机关工作,同时也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
(五)长期旷工或因公务外出、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达连续十五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