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如遭遇到另一方拒绝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时,可考虑采取以下解决策略:
首先,通过寻求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介入及协调,以期能够就孩子的探视问题作进一步调整与修改;
其次,若上述努力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是母亲均享有探望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义务。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具体时间,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协商无果,该决定则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当父母探望子女的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行动;待中止探望的事实条件消除以后,探望权应恢复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