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于不动产权证明书上增加配偶之姓名,则该住宅即转为夫妻共同所有资产。在配偶姓名加入前,若该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以个人财产购置,原应视为个人私产,然而一旦将配偶姓名增入,则表示自愿将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赠送给了配偶。然而,在进行财产分配时,未必完全以一人一半为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