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业主人事处接收以及入住过程中,所必要缴纳的费用涵盖了房屋尾款、物业管理费用、住宅专项修理保障资金、登记费用及其他各类税费等等。所有这些费用,皆是由国家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明文做出严格规定的必缴项目,
因此,用户无权予以拒绝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