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面临拆迁项目时,拆迁办公室有责任与持反对意见的拆迁户进行深入沟通,以探寻他们提出异议的根本原因。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全面地理解政府立场和决策过程,从而更有效地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2.若在正常沟通后,仍有部分拆迁户坚持拒绝签署拆迁协议并对如期完成公共利益项目造成严重阻碍,拆迁办公室有权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然而,在此情况下,必须确保对被拆迁人给予充分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如果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