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离婚事件发生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定亲情关系便宣告终结,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这些子女并无资格继承他们离婚后所留下的继父母遗产。依据我国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那些曾经得到过抚养照料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此处所提及的“抚养”二字,通常专指:继父母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起了继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从而建立起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抚养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首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持续性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实际上,继父母子女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婚姻关系的产生正是源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离婚行为势必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进而使得继父母子女关系走向消亡。一旦继父母子女关系宣告结束,那么继子女自然也就失去了对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