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情况下,离职者本人有权将其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所累积的积累基金过渡到其新的服务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之中,以便于统一管理。
然而,若新服务单位尚未设立企业年金制度,或者新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抑或是出现了其他因新单位原因导致无法顺利转移个人账户的特殊情况,那么离职者的个人账户将会被视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者继续负责管理,直至条件成熟之时再行转移,或者等待离职者本人满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标准后,领取其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所累积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