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1、界定婚前或者婚后领取到房产证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房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2、对于婚前支付了房产首付款项,而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的情况,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应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作为婚姻居所,并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栋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若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资助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双方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