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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指的是什么

3.9w浏览 匿名 2024-05-01 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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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所谓的拆迁安置房,乃是指由于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大规模开发等因素导致的拆迁过程中,为妥善安置那些被拆迁者或租赁方,提供他们能够居住与使用的房产。此类房屋的安置对象主要针对特定的动迁安置家庭或个人。
    因此,此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仅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监管,同时也受到各地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与规定的严格约束。与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房交易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方式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这一点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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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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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指标可以转让吗?
可转让指标:本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及安置房指标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不可转让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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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企业或单位的经营状况显著恶化,
其次是将其资产进行恶意转移或者私自抽走部分资金以逃避应付的债务,第三是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
最后在其它一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对于那些根据上述条款决定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应该及时地通知到另一方。
若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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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优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2、户型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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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职工作为行为主体在上班途中或下班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如若对方被判全责,则该职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进而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若是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均负有相应责任,那么双方都应依照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
首先通过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向对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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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指引
散见于《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地方省、市政府出台的本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省、市政府出台的本区域《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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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排放入GB3838环境保护类别为III的水域(除去已指定的保护区和指定游泳区域)及GB3097海洋保护类别中的第二类海域的污水,将强制实行编号为一级的水质标准。
2.对于排放入GB3838环境保护类别为IV、V的水域以及GB3097海洋保护类别中的第三类海域的污水,将严格执行编号为二级的水质标准。
3.对于排放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将必须遵守编号为三级的水质标准。
4.对于排放入GB3838环境保护类别为III的水域(除去已指定的保护区和指定游泳区域),将严格执行编号为一级的水质标准(该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对于排放入GB3838环境保护类别为VI、V的水域,将严格执行编号为二级的水质标准(该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对景观有一般性要求的水域)。
6.对于排放至设有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将必须遵守编号为三级的水质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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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买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查看清楚相关手续及协议,以免造成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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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能否继承
[律师回复] 解析:
1.确实如此,如果您指的是征地拆迁安置房的话,那么当房屋所有人去世之后,继承人
首先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前往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所需的土地出让金;
2.完成上述步骤后,继承人将需要携带相关文件,包括当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已经公证过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附带的图片(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性材料,前往房产登记机构进行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
关于遗产继承,通常情况下,通过公正的方式可以有效对抗第三方的干扰,因为在涉及到财产问题时,往往会产生诸多纷争。
只有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之后,我们才能更安心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公证事宜,自然应当寻求公证处的帮助。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而言,如果遗产属于动产,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负责管辖;
而如果遗产属于不动产,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处负责管辖。
在各种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位居首位,
其次是遗赠,
最后是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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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 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 而安置给被拆迁人 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 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 法规的规范之外 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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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外滩下半年动迁地块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用等于前三年内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其中,补偿倍数在6至10之间)。
其次是征地安置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补偿倍数)大于15,则总安置费用等于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15;
反之,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补偿倍数)小于15,则总安置费用等于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
最后,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和。
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之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置换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双方务必关注以下六个关键点:
首先,互换的条件必须是两方均已合法取得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参与互换的双方主体仅限于同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再次,互换土地的初衷应该在于双方能够更便捷地进行耕作或满足各自的管理需求。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可以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亦可选择不等价交换,若选择后者,则需用货币来弥补差额。
最后,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且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向发包方提交备案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互换后的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未进行登记,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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