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指出,女性员工在享有生育生活津贴与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权益的情况下,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无须再另行支付生育期内的产假工资。在此之前,企业只需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就能够使得该公司的女性员工在合法产假期间享受到生育津贴这一福利,而不需要额外支付产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生育津贴其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产假工资。
根据该《办法》的详细规定,所有从事劳动的女性都可以享受到生育生活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两大类的权益,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的具体发放额度是以个人当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对于正常分娩的女性来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通常为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如果是晚育或者难产的话,还可以另外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同时,若女性怀有多胞胎并且顺利生产,那么她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就会相应地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