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诉讼一方最终胜诉,其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将得到全额退还。
然而,倘若胜诉方出于自愿愿意自行承担此部分费用,则另行计算。当事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受理费;
(二)申请费;以及(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内出庭所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例,人民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而在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将会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来决定各方需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