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若抚养子女的一方蓄意阻挠另一方合法行使探视孩子的权益,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在这种情形之下,司法部门往往会派遣专门的执法人员陪同申请人履行其探望义务,同时也会对那些阻碍者施以适当的说服教育工作。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司法机构绝不会对未成年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处理方式,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