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2.在此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情形:
(1)假设在进行物品售卖之时即已预谋将其取回,那么便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2)若在售卖之际并无此类念头,而当交易圆满达成之后再行将所售商品索回,那么该行为则归类于盗窃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