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此类情况通常并无案底产生。案底通常指涉案者的犯罪记录,唯有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对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记录在案,方能生成案底。反之,若是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通常并不涉及案底生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若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存在法定的情形,对其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亦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形,便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检察院亦可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