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之后,通常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相关薪酬给劳动者,但具体实施期限还需视涉案方的财务状况而定。若裁决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或申诉,则支持仲裁结果的一方当事人应按期履行裁决所载义务;反之,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裁决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