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特别财产约定之情形下,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应属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因此,如欲对遗产予以划分,首先需要将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中的一半划分为配偶所有,剩余的另一半则构成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若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于家庭共有财产之内,那么在实施遗产分配之前,还需先行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唯独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方能被视为遗产,进而启动传承与分割流程。而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继承人皆已离世或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在此篇章中所提及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类型;同样地,“父母”也包含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等类别;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群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