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买卖交易虽可私人洽谈进行,但无法产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应。
此处所称的“私人交易”,特指在无需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仅由买卖双方进行磋商与协商,进而达成房产买卖交易的过程,且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
然而,即便采取这种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事买卖合同的一种,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进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判定的核心在于该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其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以及维护市场诚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并不等同于其他商品买卖行为——需要经过特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尽管私人房产交易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但购房者在购得住房之后只能拥有实质性的房屋使用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方可生效;
如未登记,则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另外,依法应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无需进行产权登记即可确定所有权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