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问题,我国政府已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根据现行政策,已经成功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类型的住宅。
然而,在您所购得的经济适用房获得房产证满五年后,您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金,从而将您的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全产权的商品房,届时您便可自由进行交易,无需受到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限制。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情况,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而第二种则是尚未达到五年居住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具体的居住年限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日期为准。
首先,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如今可以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是,在出售之后,业主需要按照房屋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来补缴综合地价款。
其次,对于尚未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这类房屋并不被允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他们只能以不超过购买时的单价进行出售,且仅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以上便是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政策的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