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经依法审判且执行完毕的合同,原则上不得再行撤销,然而特定情形下仍然具有申请撤销之可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规定,倘若该合同是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被缔结,抑或是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项合同。
除此之外,若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明显显示出对其中一方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那么当事人同样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因此,如若当事人发现已决判并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合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