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证件遗失后重新办理的程序大致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当事人提交一份详细而具体的书面请求以及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以清晰地表明其意图和目的;
其次,如果申请人本身为自然人,则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供验证原件)给予相关部门;
再者,若申请人所属单位,则需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同时还需填写并提交一份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法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须进行原件验证),此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也务必一同提交。
另外,土地证是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它可以作为一种书面文件,清楚明白地证实持有人对一定量的土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它不仅是持有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更是其持有物权法律依据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