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的配偶同样被认为是享有业主产权的人士。
所谓业主身份,即意味着有权对房产拥有所有权;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往往实际上居住于房屋内部并长久使用该住宅的人,也可以被视为业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那些依照合约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群体,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范畴内的住户,他们的配偶依法享有行使业主权利的资格。
因此,如果业主的配偶在房地产证书上留有姓名,那么便可以将其视为业主。
当房产属于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时,无论是登记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另一方都理所当然地成为业主,自然也就具备了选举以及参与业委会成员的资格。
至于房产仅仅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私产,在此种情形之下,只有在房地产证书上被登记为业主的那一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而另一方则不具备业主身份,因此也无法参加业委会的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