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福利住房的所有权证书所导致的房地产纠纷,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所有涉及以住宅楼宇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端;
以及与住宅楼宇紧密联系的装修、装饰、设计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方与被拆迁者就拆迁补偿款数额、安置事宜等方面产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则此类拆迁纠纷应提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所属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之内向上诉法院提请诉讼。
最后,若单位内部开展的楼房建设活动、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等事宜,这已经超越了单位的行政管辖权限,属于单位内部分流行政资源的行为;
因此,职工对于分数住房的任何抱怨,或者单位在分配住房过程中的不公平性所引发的纠纷,均不在法院的受案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诸如此类的纠纷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