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开垦荒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应归于开垦者,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何时何地,土地的所有权始终为国家所持有。
若已成功获得使用权,则可考虑补充办理承包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开垦荒地的所有权属开垦者所有,但仍需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以确保权益合法化。
此外,当该地块受到占用时,赔偿金额并不会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而是依据土地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计算。
2、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言,只有在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才能够依法取得相应的承包权。
若未签署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么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该处山地。
然而,在村集体决定收回该山林之前,必须对您的开荒投入或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