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集体土地粮食补款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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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包农村的集体土地,粮食补偿款是归承包人所有的,粮食补偿款是国家给予农户的补贴,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进行流转,有两种方式,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
承包集体土地粮食补款归谁所有?

一、承包集体土地粮食补款归谁所有?

当然是应该给承包人的。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按照土地政策,农民有土地使用支配权,但是就土地转让后,粮食直补的钱归谁所有,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

首先要找承包人平等协商,可以双方协商,写个补充协议,如何分配直补款。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全归种植人的可能性较大,全归土地人的可能性较小,也可能一人一半。

二、集体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多久?

1、乡国土资源部门所受理申请者提交申请宅基地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当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开据收据,并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查时间。

2、申报资料齐全的乡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的勘查工作,对不符合用地申请规定的当场答复申请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符合用地申请规定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地籍科审核。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有什么?

1、反租倒包。由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和单位(往往是有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经济实体),由接包方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形式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发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挥了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

粮食补偿款归承包人所有,乡土地资源受理农民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后,会在一天内对农民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会在当日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初审条件合格,会开收据,并告知申请人去现场核实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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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粮食直补的补贴第一原则: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在很多土地承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粮食直补的补贴归谁,这便是纠纷的主要根源。种粮大户认为,按照谁种地补贴给谁的原则,补贴该由自己领取;拥地农民则认为,土地流转并没有写补贴归种粮大户所有,所以补贴依旧应该由自己领取。
粮食种植效益好的情况下,种粮大户多会做出让步;粮食种植效益差总体土地流转租金下滑的情况下,拥地农民多会做出让步;双方都不能做出让步的情况下,只能废除土地承包协议。
土地承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补贴归谁,而双方又为此发生纠纷,除协商外并无太好的解决方案。所以需要写在协议当中,避免降低土地流转金拥地农民拿不到补贴或提高流转金种植大户拿不到补贴的现象发生;更避免为了补贴而闹纠纷。
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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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亲戚现在自己承包了一处土地,国家给了一些补助,承包的土地粮食直补发给谁
[律师回复] 正常情况下,补贴都是以计税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的,下面是一个范本,您可以看一下。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市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1、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计算。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2、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计算公式为:
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公斤)=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
(三)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区域和范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
五、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和设区市或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1、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业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三个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粮食直补面积(亩)=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
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粮食直补面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亩)=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县粮食直补面积
3、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该户粮食直补面积×本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面积内,根据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粮食直补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粮食直补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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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不少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种粮大户成为了实际的种粮者,按照国家政策“谁种粮谁得补贴”原则,种粮补贴应归种粮大户。
目前,在全国一些省份,农业三补贴发放对象是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非实际经营者。在全国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30%以上的今天,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现象日趋普遍,农业三补贴基本沦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按承包面积发放的收入补贴,对促进粮食生产作用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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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可以继承过户,但是房屋所在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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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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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继承法》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遗赠协议,受遗赠人可以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林地经营权,如没有遗嘱继承,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其他的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五保户死亡后,自应该归其所在集体的组织所有。四是在《民法》上规定来说,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张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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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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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 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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