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临近期满而未能达成续约时,雇主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法规,若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并未符合相关条件且用人单位亦未予以挽留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时间为准,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基准,按照此方式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将这段时间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