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权利暂行条例》中第二款明确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等特定区域内合法使用土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应被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并须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见,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合同约定,您公司已于去年9月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自去年10月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