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情况下,被迫签署的协议并不具备有效性。
以下是详细的说明: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或威胁等不当手段,签订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且永远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威胁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并未直接损害到国家利益,但是却对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失,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合同效力尚未明确的可撤销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损方对合同表示认可,则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受损方对合同表示反对,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进行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