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在政府里面工作,负责采购的,我明天要去签一份重要的合同,现在想请律师给我一份政府采购工程合同范本让我参考,谢了。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0 天津武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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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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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单价及金额等
    合计总金额(大写): 特别约定:
    1、如签订本合同时数量不确定,则在上述表格数量栏中注明“待定”,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单品总价及合计总金额也注明“待定”,待确定数量后双方据实结算;供货时间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增设供货时间表,以确定具体供货时间。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 项单价方式
    A 、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B 、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 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A 、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 %以内单价不予调整, 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 未书面约定 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B 、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 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C 、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月 1日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具体约定如下:
    (提示: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 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应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 行。如因工程需要,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条中明确约定。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
    第四条、 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 ;
    (2) 、乙方代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
    (3) 、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
    4、现场装、卸费用由运费承担方负责。 [或特别约定为:。 ] 第五条、 产品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或甲方下达订单(订货计划)后 天内交货。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第 项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保卡;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地来源证明;
    5)厂方生产证明;
    6)重要部件清单、产地、品牌(尤其是进口部件) ;
    7)维修手册或保养说明书;
    8)安装手册;
    9)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
    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 任。
    第六条 、签收与验收
    1、入库签收
    签收标准:型号、规格、数量正确,包装完好,资料齐全。
    双方约定唯一计量依据为:甲方指定签收人员 的签收。 [或特
    别约定为:。 ]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 一式两份, 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 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 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针对供货时间较长的合同,可附加一款:甲乙双方应当每月 [或每季 ]进行 一次供货量清算,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根据货物签收单制作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并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阶段性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 的唯一法律依据。 )
    2、质量验收(检测、调试等) :
    (提示:应约定质量验收的具体人员;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 应约定采 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需要封存样品的, 应当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 )
    第七条、 产品异议
    1. 甲方就产品的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为签收后 天 内。
    2、甲方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或实际使 用该产品后 天内(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
    (提示:如需具体约定质量异议期的, 对于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 材料, 约定部队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 应将质量异议期延长至部队能发现质量问 题时止。 )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
    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对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提出不同意见的, 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甲方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必须说明不符合规定的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 验方法、 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对于甲方提出 的书面质量异议, 乙方必须正式签收。 如乙方拒绝签收, 甲方将书面质量异议送 到监理处 [或 处 ]时,视为乙方已签收,同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 议成立,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 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 已进行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的,以该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为 准。
    共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
    任何在生产、 加工、 运输、 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 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2、结算时间:
    3、付款时间:
    (提示:付款时, 必须留有质量保证金, 严禁约定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方 式。 )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
    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 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重新商定价格;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 甲方有权拒收、 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 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 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 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 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 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 或退货的的, 属正当理由退货,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 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 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在四十八小 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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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 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重新商定价格;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 甲方有权拒收、 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 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 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 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 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 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 或退货的的, 属正当理由退货,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 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 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在四十八小 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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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下了定金房子没盖好能否退款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的前提条件下,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然而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大致而言,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首先,假如购房者已经交付了订金、定金或者认购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在此期间,购房者并未明确说明所交付资金的性质,亦未与卖方达成相关协议,那么所交付的资金便有望收回;
其次,倘若卖方所出售的项目具备《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之间有明确约定,所交付的资金为定金,并且在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订合同时,所交付的定金将被没收。
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定金可以退还,那么定金自然可以顺利退还;
(2)
然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3)同样地,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
最后,如果是因为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定金将无法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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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写明甲方(需方)与乙方(供方)信息。2、总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3、内容: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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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四停四范围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广州实行限牌政策与开四停四规定的解读如下:
1、非广州市号牌的中小客车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续行驶时长最长不得超过四日,若需再度驶入广州市的受控区域,则必须坚持至少四个工作日后方可进入,且该停留期限需以有效的四个工作日为一轮周期来加以核算;
开四停四的具体计算周期采用自然天数的计算方式,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均予以同等对待。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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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责任,此时其收到的定金应予以抵消货款或者原路返回;
相反地,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未能达到合同目的,那么他将无法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最后,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们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未能达到合同目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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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哺乳期在内,擅自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或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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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而言,有义务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以及哺乳室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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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亦应依据自身职责,积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行政拘留可以延期多长时间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期限定为60天,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下所述:
第一,若被处罚者对于异地拘留的决定表示异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其次,在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并得到明确结果之后,公安机关方可决定该行政拘留的执行与否;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时限设定为60天,即在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开始算起直至做出最终决定为止,总共需要60个工作日。
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被拘留者必须已经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其次,被拘留者本人必须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再次,公安机关需认定对被拘留者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最后,被拘留者或者其近亲属必须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缴纳保证金。
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担保人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
其次,担保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或剥夺;
再次,担保人在当地应有稳定的户籍和居住场所;
最后,担保人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担保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期限为60天,被处罚者如对异地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同时,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若认为对被拘留者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则可批准暂缓执行。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暂时免于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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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先后的顺序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处理流程进行简单的排序或比较。
这是因为二者所针对的适用场景及准则存在显著差异,难以直接对其进行类比分析。
举例来说,普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然而,当某一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时,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三日还是五日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听证时间,其设置分为两个时间段,主要源于行政处罚中所设定的听证期为三个自然日,而对于听证许可而言,其规定的期限则为五个自然日。
由于这两种法律程序属于独立的系统,因此各自适用的听证期限亦有所区别。
关于听证的具体组织流程如下:
首先,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时,应于行政机关告知相关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及地点;
第三,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听证过程将以公开形式进行;
第四,听证会将由行政机关指派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
若当事人认为该主持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可依法申请回避;
第五,当事人既可亲自出席听证会,亦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与;
第六,听证期间,调查人员将陈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有权就此进行辩护和质证;
最后,听证会应制作详细的笔录,并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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