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 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不具备劳动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同时公 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公司返 聘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 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 则》及《合同法》 。
2、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3条规定:“ 已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 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 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 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公 司进行补偿。
②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 协议中明确。
③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公司无关,因病亡故的与公司无关。
⑤发生工伤时的补偿方式。公司返聘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 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 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 偿的风险。所以,建议公司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 买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