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顺延的情形
说起劳动合同的顺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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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而本案中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份自动顺延的劳
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