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X曾,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柳XX。
委托代理人:鲁X曾,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栖霞市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栖霞市XX的委托代理人鲁X曾,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姜XX,原审被告柳XX的委托代理人鲁X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守远
审判员 衣XX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