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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栖霞市XX、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烟民一终字第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鲁世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X曾,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柳XX。


委托代理人:鲁X曾,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栖霞市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栖霞市XX的委托代理人鲁X曾,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姜XX,原审被告柳XX的委托代理人鲁X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守远


审判员  衣XX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车XX


  • 2015-01-14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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