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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太仓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太浏民初字第005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熊普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普军,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


被告太仓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太仓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22元,减半收取5711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沈XX


  • 2015-01-13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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