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普军,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
被告太仓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太仓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22元,减半收取5711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