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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付XX、郑XX、付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金牛少民初字第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喻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喻远军,四川XX律师。


被告付XX。


法定代理人郭XX,系付XX的母亲。


被告付XX。


被告郑XX。


原告郭XX诉被告付XX、付XX、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付XX是未成年人,郭XX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郭XX不能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之一的法定代理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由郭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XX



书记员 彭XX


  • 2014-10-10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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