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喻远军,四川XX律师。
被告付XX。
法定代理人郭XX,系付XX的母亲。
被告付XX。
被告郑XX。
原告郭XX诉被告付XX、付XX、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付XX是未成年人,郭XX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郭XX不能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之一的法定代理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由郭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XX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