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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沪0112刑初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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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2刑初8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X,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虞陆洋、孙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X及其辩护人虞陆洋、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由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日0时30分许,陈XX纠集被告人秦XX,携撬棒、口罩等工具,驾驶悬挂“赣F3XXXX”(实际牌号为“浙ATXXXX”)的套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闵行区。嗣后,陈XX驾车进入园区x号仓库,切断监控电源、破坏仓库大门,窃得被害人刘X1存放于库内的“XX”汽车大灯、雾灯、气囊等配件;当日1时54分许,被告人秦XX与陈XX再次驾车驶入该园区,并戴上口罩继续窃取仓库内的汽车配件。经鉴定,被窃“XX”汽车零配件总价值人民币109,026元。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秦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由陈XX悉数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2、李XX、刘X3、黄某某、陈X的证言及陈1等人的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其调取的虹梅南XX及园内监控、“一嗨租车”店门前IPC监控,公安机关,上海XX,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X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秦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XX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秦XX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秦XX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人民陪审员殷健

    人民陪审员沈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立


  • 2018-12-24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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