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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私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父亲要求返还被支持

  • 房产纠纷
  • (2016)津0102民初51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晓玲律师
这个案件中女儿用父亲的钱款购房,并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交易当时缺乏流水作证,因此在了解情况后,律师做了充分的采证的工作,最终为老人索要会房产。并在此后办理产权登记。

案件详情

    王XX诉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02民初5161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北京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阳明XX房屋为原告所有,并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1995年5月29日原告因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共计205560元,原告将其中98000元交予被告为原告买房。1999年7月13日被告于鑫世达房地产经营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协议,以9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阳明XX房屋,原告一直居住至今。但涉诉房屋因为历史原因一直到2012年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于2012年1月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一直未向被告索要购房手续,直到房屋产权证下发,原告要求看房产证,才发现被告私自把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亦承认该房屋是原告购买,但是不予过户。自1999年取得房屋之时原告居住涉诉房屋至今,2013年之后房产证原件一直由原告保存,被告同时将当时购房手续的复印件交给原告保管。原告今年已经85岁,涉诉房屋是原告一生劳动所得。

    王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一切费用不同意承担。诉争房屋是由原告出资购买的二手房,2005年6月21日可以办理产权证,当时原告正在住院,无法亲自办理,委托被告前去办理,当时父亲许可写在被告和被告妹妹名下,产权单位不准许,又和父亲协商,同意被告去并写在被告名下,房屋就一直写在了被告名下,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王XX承认王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王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诉争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因故原告无法亲自办理,委托被告前去办理,后房屋写在被告名下,现被告同意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一节,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被告私自把房产证登记在其的名下,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坐落天津市河东区阳明XX房屋为原告王XX所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XX协助原告王XX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阳明XX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王XX名下,所需费用由原告王XX负担;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3471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谷月


  • 2016-10-10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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