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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全责,对方要求赔偿损失20多万元,最终调解9万元

  • 交通事故
  • (2021)黔2728民初8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兴松律师
在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赔偿27万元,除去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我方当事人还需赔偿15万,但经过庭审时和对方调解,把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部分较低,最终,原告同意我方赔偿99720元,为我方当事人降低了赔偿数额。

案件详情

    罗甸县人民法院

(2021)黔2728民初802号

    罗某某诉赵某某、人保公司观山湖支公司

    原告:罗某某,女,布依族,1968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XX。

    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XX。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24日,被告赵某某驾驶贵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克度方向往罗甸方向行驶,15时10分,当车行驶至312省道209公里100米(访里村二组路口)处时,车辆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罗甸县公安交警现场勘查、取证,依法作出罗公交认字第522XXXX02000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原告在受伤后送至罗甸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2020年8月25日送往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2、右肱骨外上踝撕脱性骨折;3、右侧第3-6肋骨骨折。在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5天后,又送往罗甸县人民医院住院19天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出院回家疗养并定期进行复查,后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的误工期评定为9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30-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由于贵x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审理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9720元。

    审判员:许XX

    书记员:韦X


  • 2021-04-30
  • 罗甸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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