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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公司为与被告上海XX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 涉外专长
  • (2019)沪72民初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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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更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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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2民初2176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XXXXX号XXX幢XXX号库。
法定代表人: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XX公司为与被告上海XX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1日,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19年11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商业途径取得联系,经商务接触后达成合作意愿,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相应费用。2019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运两票炭黑货物(生产倍耐力轮胎的原料),自中国上海港运至土耳其伊兹米特下属艾XX,由原告代为办理订舱、制单等货运代理业务。原告接受委托后向案外人垫付了涉案业务的海运费等费用,并将货物安排出运完成合同义务。两票业务共产生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75370.71元,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用计人民币75370.7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货运委托书、电子邮件、海运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代为订舱,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75370.71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卢XX涉嫌刑事犯罪,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本院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其确认系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代理订舱等涉案货运代理事宜,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诉请金额亦予以确认,涉案费用系人民币75370.71元。庭审中,原告对本院调查的前述内容予以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本院调查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具有相应证明力,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2019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订舱等货运代理业务,原告接受委托后为被告安排订舱,涉案业务海运单编号为ONEYSH9AWXXXXXXX、ONEYSH8AWN324300。原告完成涉案货代业务后向被告开具4张发票,发票金额总计为人民币75370.71元,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已完成相应的货运代理业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开具发票金额为人民币75370.71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以此金额作为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人民币75370.7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4.27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74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被告上海XX公司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谢 徵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1-02
  • 上海海事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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