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贺X某职务侵占罪,成功减刑

  • 刑事辩护
  • (2021)粤0118刑初4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宸坤律师
本律师介入后,通过6小时努力成功帮助贺某某家属与被害单位谈成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提交相关法律意见。经过几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后,经办检察官接受了我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经过本律师积极的辩护,法院也同样认同了本律师的辩护观。,判决结果出来后,家属和贺某某都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广东省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8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X,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

辩护人:于宸坤,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贺XX与广州XX公司的门卫陆某某、外包装卸工刘XX经商量策划,当被告人贺XX根据车队要求需要运送尿素到公司时,卸妆工刘XX就会事先告知被告人贺XX可以在运输途中卸下部分尿素进行售卖。被告人贺XX则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XX附近卸下部分尿素低价出售他人,待货车进入XX公司厂区后,利用XX公司陆某某负责帮进厂货车过磅的职务便利,由陆某某更改磅重瞒骗XX公司,所得赃款由上述三人均分。2020年12月,被告人贺XX在广州市白云区卸货时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XX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XX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XX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贺XX与同案人向被害单位广州市XX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23942元。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龙惠珠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2021-04-29
  • 被告人
  • 执行到位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