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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督办非法采矿大案,嫌疑人现已成功取保候审

  • 刑事辩护
  • (博)取保字(2021)010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宸坤律师
本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初步判断其可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高。随后通过起草多篇法律意见书,并与经办单位多次沟通交流后,最终帮助犯罪嫌疑人取得取保候审释放的好结果。

案件详情

    大致案情如下:

    涉案单位原博联县XX石场成立于2007年,该石场在经营期间一直都依法经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吴XX系该石场一名普通员工,工作内容为出纳,每月仅拿千元固定工资,且入职以来除固定工资外未有其他收入。在2017年期间,该石场被依法注销,停工停业,而博罗县某局突然于2021年8月向已被注销的石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石场超深采矿,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共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将近30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及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取保候审决定书

    (博)取保字(2021)01086号

    我局正在侦查非法采矿案,因犯罪嫌疑人吴XX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9月X日开始计算。

    博罗县公安局

    二0二一年九月X日


  • 2021-09-27
  • 犯罪嫌疑人
  • 取保候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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