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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 刑事辩护
  • (2020)京0115刑初10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广律师
依法积极辩护,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刑初10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广、朱XX,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江淮牌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京台高XX由北向南方向兴XX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X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1.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量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09-16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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